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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返還提存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0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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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049號 抗 告 人 甲○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因返還提存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 國96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 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錫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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