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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限期起訴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3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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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32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○○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5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,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後,迄未起訴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 年度裁全字第2650號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,且經本院查明債 權人確未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 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鄒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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