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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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9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吳超萍律師
被 告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被 告 己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伍佰柒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