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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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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      王韋傑律師       陳正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,590,896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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