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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返還土地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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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2 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貳佰零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叁仟叁佰柒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宗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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