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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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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○○○○○○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訴之聲明。 二、依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裁判費(計算方   式如後附條文所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文南 附錄條文: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(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) 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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