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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返還租賃土地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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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  告 乙○○       丁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丙○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統群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庚○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      林智育律師       李岳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貳仟肆佰零壹萬參仟壹佰 陸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 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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