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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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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 叁佰叁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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