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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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6號
原 告 乙○
之3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