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給付薪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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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9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
伍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
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高楚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