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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股權轉讓登記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2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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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      李怡欣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轉讓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玖仟零叁拾叁元( 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叁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叁仟元外,尚應補繳柒萬陸仟玖佰零叁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   依據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資產負債表:    {4,868,251元(現金及存款)+296,000元(應收票據)    +4,280,070元(應收帳款)+3,298元(預付款)+918,    882元(暫付款)+[396,166,100元(9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   )-110,433,152元(土地增值稅)]-14,839,464元(負    債)}÷1,200股×34股=7,969,03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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