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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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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  告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(台灣NEC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、許濬紘即乙○○、   丙○○○○○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叁仟壹佰肆   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,   扣除原告已繳交之新臺幣陸仟元,尚應補正新臺幣陸萬玖仟   玖佰肆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 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 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被告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  變更登記事項卡,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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