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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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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 6樓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1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玉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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