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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履行契約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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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  告 鄭啟堂即祭祀公業鄭必陶管理人 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3,150,000元,應繳裁   判費303,7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   應補繳302,720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 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宗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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