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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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
原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明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萬元,應
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捌佰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鄒文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