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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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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   上 訴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丙○○   被上訴人  甲○○               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叁拾 陸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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