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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4

除權判決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5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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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6年7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31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票  面  金  額 │支  票  號  碼 │發  票  日  期 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乙○○ │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│35,000元 │AQ0000000 │96年4月1日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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