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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侵占遺失物

SLEM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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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2年度偵緝字第178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楊坤龍犯侵占遺失物罪,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楊坤龍明知行李箱為他人遺失物,竟貪圖小利, 將之侵占入己,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,尚非可取,兼衡 被告犯罪之手段、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、坦認犯行之犯後態 度,及被害人已取回遺失物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337條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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