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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秩字第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毅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 2月1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230244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陳毅勳不罰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員警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發現被移送人陳 毅勳於FACEBOOK網站「台灣職棒棒球門票(讓票 換票 求票 )」社團,以臉書帳號「陳毅勳」主動刊登「原價賣 天母 面交」貼文,公開販售「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中 華台北-韓國)」賽事門票,隨後員警喬裝買家與被移送人進 行攀談,被移送人於112年11月30日表示每張門票需另加代 購費新臺幣(下同)400元,經員警轉帳400元,被移送人告 知員警統一超商ibon取票序號及取票號碼後,由員警取票成 功,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 行為等語。 二、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:「非供自用,購買運 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,000元 以下罰鍰」。依該條款之規定,行為人必須於最初購買遊樂 票券時,非供自用而購買,嗣並有轉售圖利之行為,始能該 當上開條款之構成要件,而予以處罰。經查,被移送人於上 揭時、地有以上開賽事門票需另加代購費400元之方式販售 等事實,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,惟辯稱:我在賣票前 有說以400元一張之價格收代購費,對方有向我購買2張,我 有先收800元代購費,但因為我沒有幫忙搶到票,就把800元 退還給對方,之後有搶到一張票,就拍照給對方,對方就說 一樣要轉400元代購費給我,我有跟他說不用,因為事後不 用收了,但對方還是轉給我400元,我認為這是對方為了感 謝我而給我的費用等語。觀諸卷附之被移送人對話紀錄截圖 ,可見被移送人雖曾向員警表示購買賽事門票事前要收取代 購費一張400元,然因未順利購得門票,遂將員警匯款之代 購費退還予員警,後又順利購得賽事門票,此時員警主動表 示要轉代購費400元予被移送人,然經被移送人表示:不用 ,事後收就不用了等語拒絕,員警卻仍逕自匯款400元予被 移送人。是以本次交易過程觀之,被移送人既已向員警明確 表示不需支付代購費用,然員警卻不顧被移送人拒絕之意思 ,仍逕自將400元代購費轉匯予被移送人,實難認此次被移 送人主觀上有何轉售圖利之情,自難該當上開規定之構成要 件。此外,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移送意旨所 指之違序行為,應諭知不罰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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