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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然侮辱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1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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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88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俊男公然侮辱人,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審酌被告在道路之公共場所,以難堪之詞辱罵,貶損陳稚庭 之人格,使其受辱、難堪,茲念犯後坦承,態度尚可,尚未 和解等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 第309條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,上訴 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具繕本。 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: 刑法第309條第1項: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: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,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 幣單位為新臺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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