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妨害兵役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緝字第217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林育維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,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歸經催告仍 未返國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 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 之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罪。被告之行為 ,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,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 平性,然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尚可,兼衡其 犯罪動機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及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 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,刑法第11條 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彥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