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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1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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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田偉龍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(驗餘淨重○點○四三八公克 )沒收銷燬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田偉龍前因毒品案件 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,並於民國112年間執行完畢,惟參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件本院無從踐行 調查、辯論程序,進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 基礎,是本院僅將被告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,爰不依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,亦不為累犯之諭知。   三、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,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,仍不知悛悔,復再施用毒品 ,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,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 康,尚未危及他人,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扣案查 獲被告持有之白色晶體1袋,為甲基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0.0 438公克),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,屬毒品違禁物 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、第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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