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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妨害電腦使用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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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為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 112年度調偵字第130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施為先犯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施為先之犯後態度,及其犯罪之動機、智識程度 、生活狀況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358條、第359條、第55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 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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