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2771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跟蹤騷擾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。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毒品刑 案前科及執行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,被告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雖為累犯。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於 108 年2 月22日公佈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,審酌被告經 徒刑執行完畢之毒品罪,與本案跟蹤騷擾罪間,罪名、犯罪 型態、原因、侵害法益、社會危害程度殊異,手段、情節亦 非類似或具關連等一切情節,尚難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,或 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、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,是無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彥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