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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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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20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張景泓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張景泓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,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,仍不知悛悔,復再施 用毒品,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,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 身心健康,尚未危及他人,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 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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