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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偽造文書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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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心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665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周心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周心慈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智識程度、生活 狀況、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, 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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