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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9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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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國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藍國同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  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。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 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,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 為累犯,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,審酌 被告前已有多次毒品前科紀錄,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毒 品犯行,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,應予加重其刑,附此敘明 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 47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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