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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LEM 11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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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黃建霖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壹點伍伍肆肆公 克)沒收銷燬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、第450 條第1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、第 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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