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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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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張本立 被 告 卓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。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2年9 月28日判決,而原告 於112年10月20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依上開規定,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 起,是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,其假執行之 聲請,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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