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公共危險

SLEM 113年度士原交簡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交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朝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:「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談 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」外,其餘犯罪事實、證據及 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 )之記載。 二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5 4 條第2 項,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    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 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 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   附件: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速偵字第6號   被   告 陳朝偉 男 24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朝偉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4時許,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工 地飲酒後,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,仍於同日 16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,於同日17 時34分許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前,因不勝酒力追撞 前方由許澤巍駕駛、車號000-0000號之自小客車(未傷), 為警據報到場處理攔查並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0.29 mg/L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朝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,核與證人許澤巍警詢之證詞相符,並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、蘆洲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現場照片在 卷可佐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陳朝偉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 檢 察 官 許 梨 雯 所犯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 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 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(和)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