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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明異議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秩聲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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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聲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異 議 人 吳竺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7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教示欄關於「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本裁定不得抗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如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,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,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。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,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,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3項之規定,就聲請人聲明 異議所為之裁定,乃屬不得抗告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7 日所為原裁定,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定之本旨,爰依首揭說明,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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