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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妨害自由

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1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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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306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俞旗犯侵入住宅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 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陳俞旗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。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王婉媺之 同意,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,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,所 為實有不該;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犯罪手段與所生危害、及素行(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等情節,暨其智識程度、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306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 附件: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30696號   被   告 陳俞旗 男 3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            現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 罪 事 實 一、陳俞旗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8月11日14時2分 許,未徵得王婉媺同意,無故拆下王婉媺位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0巷0○0號5樓居所之紗窗,並從該處踰越侵入王婉媺上址 居所內,盤桓多時始離去。嗣經王婉媺於同日18時2分許返 家後發覺有異,遂報警處理而查獲。 二、案經王婉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俞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告 訴人王婉媺指訴之情節相符,並有監視器側錄影像畫面翻拍 照片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5日刑紋字第1126 025086號鑑定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DNA型別鑑定書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、現場蒐證照片等 附卷可資佐證。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,其罪 嫌洵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5   日 檢察官 卓俊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玟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。 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(和)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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