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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1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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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世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江世煌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:「並有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」外,其餘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,不另論罪。至檢察官雖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載明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,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審酌加重其刑, 惟檢察官雖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,然本件本院無從 踐行調查、辯論程序,進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 裁判基礎,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號裁定意旨,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「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」之量刑審酌事項,且本案並未就被告犯 行為累犯加重其刑事項之曉示,則於主文欄應不為累犯之諭 知,附此敘明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5 4 條第2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11條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 16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 16 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   被   告 江世煌 男 45歲(民國00年0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籍設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            現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6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江世煌曾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送觀察勒戒,認無施用傾向後 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釋放出所;又因毒品案件,經法院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後,於110年9月14日執行完畢,猶不知 悔改。其於112年8月11日上午7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,在不詳處所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。嗣為警於11 2年8月11日上午7時50分許,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查獲。 二、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 (一)被告江世煌之自白。 (二)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、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。 (三)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,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相同類型之罪 ,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吳宇青            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(和)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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