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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竊盜

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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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芸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25891號、第25900號、第2612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周芸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。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 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周芸安各次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。而被告5次竊盜犯行,犯意各別,犯罪時間亦均互異,乃 獨立之5行為,應予分論併罰。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 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途徑獲取財物,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,顯漠視他人之財產權,所為實不足取;惟念及被告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,尚有悔悟之心,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、手段、 目的、素行(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及本案竊取 物品價值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 情節,暨其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三、至被告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、2、3所示之物 ,分別為被告各次行竊所得之財物,應屬被告為該次竊盜犯 行之犯罪所得,迄今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,亦查無被告 業已賠償告訴人之證據,且該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,難謂 過苛,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,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,於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之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 額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 1條第6款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表: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(一) 周芸安犯竊盜罪,處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2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(二)之附表2編號1部分 周芸安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3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(二)之附表2編號2部分 周芸安犯竊盜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4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(二)之附表2編號3部分 周芸安犯竊盜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5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(三) 周芸安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附件: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891號 112年度偵字第259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6128號   被   告 周芸安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周芸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分別為下 列行為: (一)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台灣屈臣氏 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屈臣氏公司)所經營 之屈臣氏南西二店內,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,分別徒手竊 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1所示之物品,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。 嗣經該店店長曾玟寧發現遭竊,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報警處理,始查悉上情。 (二)先後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日藥本 舖南西門市內,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,分別徒手竊取該店 店長鄭惟中所管領並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2所示之物品,得手 後未結帳即離去。嗣鄭惟中發現遭竊,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 影畫面並報警處理,始查悉上情。 (三)於如附表3所示之時間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日藥本舖南 西門市內,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,分別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鄭惟中所管領並陳列貨架上如附表3所示之物品,得手後未結 帳即離去。嗣鄭惟中發現遭竊,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報警處理,始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台灣屈臣氏公司、鄭惟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 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周芸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告 訴代理人曾玟寧及告訴人鄭惟中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, 並有如附表所示各遭竊時、地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證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 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周芸安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 又被告上開5次竊盜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互異,請予分論 併罰。另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,為其犯罪所得,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請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江柏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冠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(和)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 附表1:(112年度偵字第26128號) 編號 時間 遭竊物品 數量 價值(新臺幣) 1 民國112年9月6日10時42分許 Naturals摩洛哥堅果洗髮露490ml 1瓶 279元 附表2:(112年度偵字第25900號) 編號 時間 遭竊物品 數量 價值(新臺幣) 1 112年9月6月10時25分許至10時28分許 易利氣1300磁力貼24粒 1盒 290元 易利氣2000磁力貼12粒 1盒 265元 金亮酵素益菌綜合錠100粒 2盒 1,398元 全日營養高濃度酪酸菌膠囊28粒 2盒 1,798元 易利氣父親節Max黑色60公分項圈禮盒 1盒 888元 HOLZAC護踝護套黑色M 1盒 799元 2 112年9月7月10時40分許至10時43分許 易利氣2000磁力貼12粒 5盒 1,325元 D&M_ATHMD安心系列護膝1入FREE_SIZE 2只 840元 萬特力肢體護具膝黑色S 2只 1,050元 欣樂樂愛思糖衣錠68錠 1盒 450元 小林安摩樂敷貼片2入_肩用 1盒 99元 我的健康日記夜食酵素EX2包 3盒 204元 全日營養剛精龍膠囊84粒 1盒 1,800元 双養代謝薑黃精華膠囊90粒 1盒 2,500元 新生黑酢紅麴膠囊60粒 1盒 1,800元 3 112年9月7月13時21分許至13時24分許 遠東黑瑪卡膠囊30粒 1盒 1,080元 每日笑顏馬卡鋅酵母精力錠93粒 3盒 2,997元 野口研究保固精華錠225粒 2盒 2,000元 每日笑顏葉酸複合營養錠31粒 8盒 3,192元 總計 24,775元 附表3:(112年度偵字第25891號) 編號 時間 遭竊物品 數量 價值(新臺幣) 1 112年9月9日10時42分許 易利氣磁力項圈AiryFree黑色50cm 1只 990元 D&M_ATHMD安心系列護膝1入FREE_SIZE 1只 420元 易利氣2000磁力貼12粒 2盒 530元 D&M_ATHMD涼感系列護膝1入左右兼用 1只 600元 撒隆巴斯舒適貼10片 1盒 230元 SB國際版金咖哩中辛92g 3盒 297元 滿屋迷你羊羹480g 1盒 199元 風倍清浴厠用抗菌消臭防臭劑1入_山谷微香 1盒 189元 總計 3,45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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