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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妨害自由

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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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舷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偵字第88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黃舷齊犯強制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5 4 條第2 項,刑法第304 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 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偵字第889號   被   告 黃舷齊 男 37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              弄00號             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 押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黃舷齊與林志緯係朋友,林志緯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駕駛B HY-6663號自小客車,搭載黃舷齊欲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。黃舷齊、林志緯在車上發生爭執,於同日10時7分許,在 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7段與實踐街口停等紅綠燈時,林志緯 開門下車欲離去。黃舷齊竟基於強制之犯意,從副駕駛座下 車,在馬路上阻攔拉扯林志緯,並以林志緯落下之背包對其 丟擲,妨害林志緯行使自由行動之權利。 二、案經林志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舷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,並與告 訴人林志緯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,復有監視器擷圖及原錄影 檔案在卷可稽,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 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朱哲群            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(和)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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