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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2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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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柔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3年度毒偵字第7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潘柔樺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:「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在卷可 稽」外,其餘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,不另論罪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5 4 條第2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11條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 21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 21 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              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毒偵字第71號   被   告 潘柔樺 女 29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潘柔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送觀察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 傾向,於民國111年3月29日釋放出所,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不知悔改, 於112年10月27日晚上11時30分許,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,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翌(28)日凌晨0時10 分許,經警採集尿液檢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潘柔樺於警詢之自白。 坦承於上揭時、地,施用第二級毒品。 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(檢體編號:0000000U0429)、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(檢體編號:0000000U0429)各1份。 被告尿液檢驗後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足認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。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、矯正簡表。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,釋放後3年內,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。 二、核被告潘柔樺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。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,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 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蔡東利            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(和)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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