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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竊盜

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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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280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家盛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冷藏澳洲黑牛PLUS穀飼無骨牛小排肆盒、CAB 冷藏美國安格斯肋眼牛排肆盒、CAB美國安格斯梅花牛排參盒、 官特田特選高粱酒壹瓶均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 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陳家盛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途徑獲取財物 ,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,顯漠視他人之財產權,所為實不足 取;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,尚有悔悟之心,兼衡被 告之犯罪動機、手段、目的、前有數次因竊盜案件遭判刑之 科刑紀錄之素行(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、本案 竊取物品之價值及現未與被害人廖清山達成和解,以賠償被 害人本案所受損害等情節,暨其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三、沒收部分:   被告所竊得之冷藏澳洲黑牛PLUS穀飼無骨牛小排4盒、CAB冷 藏美國安格斯肋眼牛排4盒、CAB美國安格斯梅花牛排3盒、 官特田特選高粱酒1瓶,均為其之犯罪所得,未據扣案,亦 未實際發還被害人,仍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 第3項之規定,予以宣告沒收,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 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件: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057號   被   告 陳家盛   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家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 時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,徒手竊 取陳列貨架上之冷藏澳洲黑牛PLUS穀飼無骨牛小排4盒、CAB 冷藏美國安格斯肋眼牛排4盒、CAB美國安格斯梅花牛排3盒 、官特田特選高粱酒1瓶(共計新臺幣5,565元),得手後將 該等商品放置在購物籃內未結帳而離去。嗣經該店安全課課 長廖清山發現上開商品遭竊,即報警處理,經警調閱現場監 視器畫面,並通知陳家盛到案說明,始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家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 核與證人廖清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現場監 視器翻拍畫面2張、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、遭竊商品明細 1份在卷可稽,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 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被告上開 犯罪所得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,如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3項規定,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芝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秀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(和)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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