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然侮辱

SLEM 113年度士簡字第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大鈞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82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林大鈞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刑法第309條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彥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