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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調解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司調字第6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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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調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林芃儀 代 理 人 江彥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: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兩造共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地號共12 筆土地(下稱系爭不動產),因無不能分割或依契約訂有不 分割期限,是請求與相對人等共有之系爭不動產分割之,爰 聲請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 5日內陳報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地號共12筆土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,及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,該項 函文已於112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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