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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186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琛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鈺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 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2月13 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 今尚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 卷可按,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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