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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0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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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郭展佑 被 告 劉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;又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前段、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,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送達生效, 之翌日112 年11 月17日起算22日(上訴人址設新北市八里 區,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),其上訴期間應於112年12月11日 屆滿(因得上訴之末日即112年12月9日為假日,故順延2日 ),惟上訴人係於112年12月12日始行提起上訴,此有該民 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憑,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,自 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1 項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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