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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費用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1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士小字第2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封 周明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19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、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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