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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2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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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2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張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, 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000 元(第一 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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