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30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楊雪慎 被 告 劉奕均 張瑞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201號),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附民字第9 64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劉奕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。 被告張瑞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,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應予准許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, 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三、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,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,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附 此說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