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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3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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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呂嘉寧 許晏庭 被 告 華維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被 告 陳敬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一月二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、被保險汽車所受損害 業依保險契約賠付之事實,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、現場圖、車損照片、行車執照、駕照、估價單、統一發票為 證,被告華維交通有限公司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書狀供審酌,而 被告陳敬廉雖以修車費太高置辯,惟警到場調查時,已釐清事故 責任,被告陳敬廉更承諾賠償,其後翻異,即無可取,自應准許 原告之請求,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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