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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47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道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奕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7,0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0段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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