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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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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3號 原 告 徐靖森 被 告 馬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),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審附民 字第785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,僅記載主文,餘略。 二、至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萬3,877元云云,查原告 遭侵害之權利屬財產權,不符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之要件,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, 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。又原告請求 之給付,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依法 免納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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