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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電信費

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5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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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53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劉書瑋 被 告 王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;暨其中新臺幣肆 仟玖佰壹拾玖元部分,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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