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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5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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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華堉丞 被 告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日所為 之裁定,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董堉丞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華堉丞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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