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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款項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59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淇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淑嫻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0,890元,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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